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常靖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30号罪犯常靖亮,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以(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认定常靖亮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常靖亮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2013年1月31日该罪犯送监服刑改造。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日常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共获6个积极。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报请建议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富平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罪犯常靖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常靖亮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常靖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3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