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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冉甄盼、张林、刘月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冉甄盼,张林,刘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瑞祥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被执行人冉甄盼。被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刘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冉甄盼、张林、刘月银行存款901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