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尧坤与忻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尧坤,忻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463号原告:吴尧坤,自由职业。被告:忻蔚,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尧坤与被告忻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尧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尧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