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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尧坤与忻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尧坤,忻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463号原告:吴尧坤,自由职业。被告:忻蔚,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尧坤与被告忻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尧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尧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