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经营者宋小庆,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宇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宇建设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上诉人广宇建设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阳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