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24行初6号原告尚某某,男,194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阴县东关街129号。法定代表人杜允强,局长。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执行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自行撤回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