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其霞与韩同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霞,韩同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其霞,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韩同应,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阙店乡。本院在受理刘其霞与韩同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同应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明光市锦源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明光市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韩同应执行款87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