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曲凤珍与王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凤珍,王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754号原告:曲凤珍,女。被告:王德玲,女。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曲凤珍诉被告王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按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以法院转递形式通知其收到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不交纳按撤诉处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邮寄,法院转递被退回,自退回之日起视为送达。故本案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