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龙本琼与邓礼平,重庆恒瑞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61-1号原告龙本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8日,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段成林,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礼平,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21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恒瑞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2号1单元4-3。法定代表人甘立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孝容,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4日,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546-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本琼诉被告邓礼平、重庆恒瑞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本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本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本琼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