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决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绍柯刑初字第143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刑初字第14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军乐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