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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朱风琴、巩全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风琴,巩全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环城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2514027-4。法定代表人魏春生,系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系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被告朱风琴,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委托代理人李潮忠,男,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与被告朱风琴系夫妻关系。被告巩全亮,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兰,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与被告巩全亮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风琴、巩全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玲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