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朱风琴、巩全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风琴,巩全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环城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2514027-4。法定代表人魏春生,系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系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被告朱风琴,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委托代理人李潮忠,男,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与被告朱风琴系夫妻关系。被告巩全亮,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兰,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与被告巩全亮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风琴、巩全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玲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