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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燕治与连崇波、辜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治,连崇波,辜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47号原告王燕治,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蔡跃忠、邹东杜,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崇波,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辜彩霞,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治与被告连崇波、辜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治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