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燕治与连崇波、辜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治,连崇波,辜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47号原告王燕治,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蔡跃忠、邹东杜,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崇波,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辜彩霞,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治与被告连崇波、辜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治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