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金梅诉吴永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梅,吴永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298号原告:张金梅被告:吴永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梅诉被告吴永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梅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25%收取50元,由原告张金梅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