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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金梅诉吴永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梅,吴永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298号原告:张金梅被告:吴永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梅诉被告吴永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梅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25%收取50元,由原告张金梅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