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添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添盛,陈双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东环二路。组织机构代码:00391610-2。代表人林志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添盛,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养殖,农业户口,住东山县。被执行人陈双妹,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农业户口,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添盛、陈双妹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