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鹿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55号原告鹿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博,丰县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鹿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鹿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