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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志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志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51号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庄小区20号。法定代表人程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霞,该单位法务部主任。被告王志才。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