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3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咪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