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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3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咪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