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明、李连宝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21号申请人:赵明,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李连宝,男,汉族,1991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申请人赵明、李连宝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明、李连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8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明赔偿李连宝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875.00元,于2016年2月10日支付;二、赵明、李连宝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邸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