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罗秋云与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秋云,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罗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秋云,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号。委托代理人张吉云,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法定表理人郭重希,乡长。委托代理人杨正照,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农功顺,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干部。原审第三人罗仕兵,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东阳,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秋云诉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秋云以另行起诉撤销田政字(2000)第30100203008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秋云撤回上诉。一审诉讼费50元,退回上诉人罗秋云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黄春雷审判员 何振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