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161号原告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停塘村停塘路。法定代表人高玲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沿江高速北道口)。法定代表人江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阴市中凯热模锻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洪兴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