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白秋平与王埃利、焦征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秋平,王埃利,焦征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31号原告白秋平,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埃利,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焦征西,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秋平与被告王埃利、焦征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秋平以被告王埃利、焦征西拒不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焦征西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71*******************)及王埃利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71*******************)予以冻结,担保人郭建峰自愿以其所有的陕KP****号大众迈腾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白秋平的合法权益,防止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焦征西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71*******************)及被告王埃利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71*******************)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郭建峰提供担保的陕KP****号大众迈腾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