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夏园康乐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夏园康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夏园康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加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喜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东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好梦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刚、被上诉人上海夏园康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喜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全耀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