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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木云与被告李桂英、李贵萍、李爱景、李洪亮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云,李桂英,李贵萍,李爱景,李洪亮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43号原告王木云,女,汉族,1947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桂英,女,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贵萍,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爱景,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洪亮,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木云与被告李桂英、李贵萍、李爱景、李洪亮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木云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木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木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木云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