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木云与被告李桂英、李贵萍、李爱景、李洪亮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云,李桂英,李贵萍,李爱景,李洪亮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43号原告王木云,女,汉族,1947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桂英,女,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贵萍,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爱景,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洪亮,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木云与被告李桂英、李贵萍、李爱景、李洪亮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木云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木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木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木云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