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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元翠与黄祖超、黄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翠,黄祖超,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吴元翠,农民。被执行人黄祖超,农民。被执行人黄东,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元翠与被执行人黄东、黄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