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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锋与被告西安泰恒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锋,西安泰恒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59号原告王海锋,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泰恒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锋与被告西安泰恒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海锋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