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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辅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辅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辅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进。申请执行人杨辅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辅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辅强工资款24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2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杨辅强工资款24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先支付案件款1212.5元,余款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1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