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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相某某甲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甲,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相某某甲。被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钱锦秋,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相某某甲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洪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某某甲、被告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钱锦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相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相某乙。婚后,双方于××××年××月共同购买了缇香世家房屋一套。后双方因思维差异、生活习惯等产生夫妻矛盾,并不断激化。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归还原告私人生活用品;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钱某某辩称,我没有过错,女儿还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相某某甲、钱某某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相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相某某甲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来院涉诉。庭审中,相某某甲要求与钱某某离婚,钱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信息、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两个不同个性的人的结合,和谐的家庭需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和体谅、相互信任和包容才能建立,如果双方能够认识到这些并为之付出努力,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此外,子女的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相某某甲与被告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相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