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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310号原告郑某。被告王某。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由审判员张红丽于2016年2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以各种借口不去工作,常年借钱度日,且抽烟、喝酒,原告及其亲戚朋友无数次劝其外出工作,被告都置若罔闻,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口角。原告对被告失去耐心和信心,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归还原告的婚前财产130000元。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的诉称严重歪曲事实,其之所以不出去工作有客观原因,一开始是因为母亲卧病在床,需要在家照顾,后来是因为找的工作无法胜任。2、婚后其与原告两地生活,但每周相聚,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将患有中风后遗症的前夫带回南通家中照顾。其身体有病,去年瘫痪在床五个多月,现在也无法正常��作,原告在其经济困难、身体患病时提出离婚,违背道德,其不同意离婚。3、其向原告出具过13万元借条是事实,但其仅拿到其中的8万元,该8万元系原告要求与其结婚的补偿款,另5万元是其经济紧张要求原告帮助借款,但未实际拿到该款。综上,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在网上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个男孩,未成年;被告与前妻育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原告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已形成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对此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起诉离婚的理由不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诉请本院不能支持。原、被告均系再婚,应当珍惜夫妻情分,只要双方均以家庭为重,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