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85号原告:朱某,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汪某,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黄炳胜审 判 员 李庆树人民陪审员 汤允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纯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