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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85号原告:朱某,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汪某,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黄炳胜审 判 员  李庆树人民陪审员  汤允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纯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