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浩与王中霞离婚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王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郭浩,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被执行人:王中霞,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申请执行人郭浩与被执行人王中霞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中霞账户存款938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