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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加星与被上诉人赵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加星,赵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星,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宏福,男,汉族,1953年10月22日生。上诉人黄加星因与被上诉人赵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黄加星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加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