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加星与被上诉人赵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加星,赵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星,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宏福,男,汉族,1953年10月22日生。上诉人黄加星因与被上诉人赵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黄加星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加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