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亓东领等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亓东领,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8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遂平县。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被执行人亓东领,男,36岁,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樊敏,女,35岁,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169号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169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169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169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