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阜宁县陈集供销合作社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航道管理处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陈集供销合作社,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航道管理处,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阜宁县陈集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陈集镇陈集街。法定代表人周士洪,该合作社主任。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盐城市航道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8号。被告盐城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管亚光,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陈集供销合作社诉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航道管理处、盐城市交通运输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县陈集供销合作社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航道管理处、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陈集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阜宁县陈集供销合作社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