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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俊喜、张保堂、徐彩琴、崔铁锤、高慧、康海燕、裴风连、王桂琴、王彤、郭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彩琴,崔铁锤,裴风连,王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891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乌东其其格,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职工。被告徐彩琴,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崔铁锤,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裴风连,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彤,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俊喜、张保堂、徐彩琴、崔铁锤、高慧、康海燕、裴风连、王桂琴、王彤、郭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无法提供徐彩琴、崔铁锤、裴风连、王彤的准确送达地址,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彩琴、崔铁锤、裴风连、王彤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