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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祥海与韦进、李贵梅、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陈祥海,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韦进,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李贵梅,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李贵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进、李贵梅、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