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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财保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9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豫AXXX**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张某某提供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豫AXXX**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秋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