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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777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务农,住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9月4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9月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5)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啸飞、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化名“王丽”,并通过中间人以相亲的方式介绍给被害人崔某认识。而后,被告人刘某先后数次骗取被害人崔某现金4500元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800元,被骗财物总价值73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化名“王丽”,并通过中间人以相亲的方式介绍给被害人崔某认识。而后,被告人刘某先后数次骗取被害人崔某现金4500元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800元。被骗财物总价值7300元。另查明,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崔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已退出赃款4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的住处搜查,搜查出白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电动三轮车经评估价值2800元。3、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9月16日、10月15日,公安机关分别两次进行了辨认并形成了辨认笔录。2015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对韩某进一步核实,形成讯问笔录一份。4、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害人崔某、证人韩某辨认出刘某;被告人刘某辨认出崔某、韩某。5、抓捕经过证明:2015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经查,截止2015年9月3日,未发现刘某有违法犯罪记录。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崔某的基本情况。8、领条证明:被害人崔某从公安机关领走电动三轮车一辆。9、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其提出给老崔介绍个媳妇,老崔也同意了,其找徐某,徐某找到韩某,韩某给老崔介绍的,后听说这个女的跑了。其和徐某对具体情况都不清楚。10、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张某让其给老崔介绍一个媳妇,其让韩某帮忙介绍。韩某给老崔介绍的,具体情况,其和张某都不清楚。他们有时喊其“徐勇”。11、证人葛某证言证明:2015年8月份,其丈夫韩某让其当媒红为老崔介绍媳妇。其韩某、老崔和一个40多岁女的见的面,又去买的衣服。其和韩某又把这个女的送到老崔家。老崔给其和韩某每人1000元钱买衣服。12、证人韩某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5月26日,其遇到赵某和一个姓王的妇女,其都喊她“小王”。赵某说“小王”的丈夫死了,让其给“小王”找个对象。后“徐勇”(徐某)让其给老崔(崔某)介绍对象。其给“小王”打电话,并和老崔、“小王”见的面,让其老崔、“小王”自己联系。农历6月11日,老崔给其打电话,说他和“小王”说好了,定在6月12日办事。6月12日上午,其和家属葛某与“小王”、老崔见面,老崔把3000元左右的现金当着其面交给了“小王”。“小王”花800元钱买了衣服和皮鞋,就去了老崔家。后又到大杨街上吃饭,老崔又给其和葛某每人1000元钱买衣服,其和葛某就走了。其和葛某收的2000元钱,是从3000元彩礼钱里出的。2015年9月1日,老崔打电话说,“小王”后来不愿意跟他过日子了,其知道“小王”骗了老崔。其又以给“小王”介绍对象为由,把“小王”约出来。其报警,公安人员把“小王”抓住了。后其和葛某把2000元的钱退给老崔了。1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6月初的一天,其和“小王”吃饭时,碰见了韩某。其对韩某说“小王”的丈夫死了,让韩某给“小王”找个对象。后通过韩某给“小王”介绍一个,但没见成。以后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14、被害人崔某陈述证明:2014年4月份,其老伴去世。2015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张某要给其介绍一个媳妇,其也同意了。张某让徐某帮其介绍,徐某通过和韩某联系了一个妇女。农历6月10日(7月25日)上午,其给韩某联系,在大杨镇去立德的桥上与一个40多岁的女的见的面。韩某称那女的叫“小王”,称其叫老崔。“小王”自称叫“王丽”,丈夫三、四年前因病死了,就见成了。并约定农历6月12日(7月27日)再见面、过门,其给“王丽”500元见面礼。7月27日上午,其和韩某、“王丽”,还有一个50多岁的妇女在市里见的面。韩某说给每个媒红1000元钱。其直接给“王丽”3300元现金,“王丽”给每个媒红,每人1000元。当天下午,韩某和那妇女把“王丽”送到其家,算过门了。7月28日晚上,“王丽”要回家看看。其和“王丽”到其侄子家借3000元钱,交给了“王丽”。7月29日上午,“王丽”就回家了。农历6月17日(8月1日),“王丽”打电话说她阑尾炎犯了,要钱治病,其给“王丽”600元钱。农历6月24日(8月8日),“王丽”回到其家要去市里打工。8月10日上午,“王丽”骑着其电动三轮车去了市里。8月11日晚上,“王丽”回到其家,说电动三轮车丢了。8月12日“王丽”再去市里干活,再也没回来。其怀疑“王丽”骗其,就报案了,其共损失9000余元。“王丽”的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15、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其家欠陈老四的钱,并商量以给其介绍婚姻的名义骗钱还帐,陈老四介绍赵某,请赵某给其介绍对象,说其姓王,叫其“小王”就行了。赵某不知道骗钱,就介绍了老韩(韩某),其和老韩说好骗钱的事。2015年农历5、6月份,韩某给其介绍一个没成。又过几天,韩某又给介绍老崔(崔某),其让韩某介绍其叫“王丽”。第二天,其和韩某、老崔见了面,老崔给其500元见面礼,又吃的饭。过了3、4天,韩某让老崔拿钱给其买衣服,其和老崔韩某和一个50多岁的妇女见的面。韩某让老崔给媒红每人1000元去晦气。老崔给其3000元钱,买衣服花了不到1000元,剩下的2000元给韩某和那50多岁的妇女每人1000元。当天下午,韩某和那妇女把其送到老崔家。两天后,其以家里有事,要回家为由,老崔又从他侄子那儿借3000元钱,其拿走2400元,还给了陈老四。其又骗老崔说其阑尾炎犯了,又骗600元。过几天,其回到老崔家,又以去市里干活为由,骑走了老崔的电动三轮车,其骗老崔电动三轮车丢了。第二天,其对老崔说去市里干活。其就走了,不准备回去了。后老崔又给其打电话,其骗老崔说在外地打工。2015年9月4日,其让韩某再给其介绍对象,被公安人员抓住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