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7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金全义与广州途悦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758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全义,广州途悦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589号申请执行人金全义,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冯海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途悦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平。金全义诉广州途悦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途悦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金全义返还购车款7678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途悦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金全义支付44000元。因广州途悦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金全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4286.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州途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号、粤A×××××号、粤A×××××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三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并拟移送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需时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7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