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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夏志力与长春市天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春慧网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力,长春市天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春慧网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夏志力,现住吉林市。被告长春市天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建设大厦1402-2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标,总经理。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530号3号楼303室。法定代表人郭江,总经理。被告长春慧网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建设大厦1401号。法定代表人王淑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光、于佳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力与被告长春市天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春慧网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姜国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