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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国宏诉被告白山市华侨友谊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宏,白山市华侨友谊贸易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24号原告:任国宏,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曹玉廷,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白山市华侨友谊贸易公司。负责人:任秀梅,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任国宏诉被告白山市华侨友谊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国宏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国宏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华侨友谊贸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