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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芳芳与被告杨建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芳芳,杨建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400号原告丁芳芳,女,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沿沟乡茹岳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902053320。被告杨建荣,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下王庄村人,农民,住原平城区工程路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小区。身份证号码:142202197007204312。委托代理人申斌清,男,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芳芳与被告杨建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续瑞君审判员  冀东青审判员  赵春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