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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闫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73号原告闫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羿成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