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闫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73号原告闫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羿成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