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孟庆国与李洪军、刘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国,李洪军,刘彦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476号原告孟庆国,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李洪军,男,41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刘彦波,男,42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国诉被告李洪军、刘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德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