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62号原告:李某,男,193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丁某,女,193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