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任传彦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传彦,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2165号申请执行人:任传彦,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21-3门。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传彦与被执行人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216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2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