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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任传彦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传彦,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2165号申请执行人:任传彦,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21-3门。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传彦与被执行人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216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2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