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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杨文豪与赵颜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豪,赵颜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文豪,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赵颜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号。负责人:石福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中军,男,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杨文豪与被告(反诉原告)赵颜杰、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简称长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3日至12月7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关鉴定。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文豪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被告(反诉原告)赵颜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贵明,被告长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豪诉称:2015年6月15日8时30分许,赵颜杰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与杨文豪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文豪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文豪受伤后住院进行了治疗。事故车辆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689.6元、误工费9606元、护理费90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司法鉴定费17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共计91666.31元,要求长安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赵颜杰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颜杰辩称:鲁P×××××号小型轿车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杨文豪的损失应由长安保险公司赔偿。被告长安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杨文豪合理合法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的比例承担,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反诉原告赵颜杰诉称:要求杨文豪赔偿车损1865元、施救费200元,返还垫付款1828元,并要求杨文豪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反诉费由杨文豪承担。反诉被告杨文豪辩称:同意承担赵颜杰合理合法的损失。经审理查明:杨文豪系聊城度假区凤凰办事处东曹村居民。2015年6月15日8时30分许,杨文豪驾驶普通摩托车,沿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行驶至纬三路经一路口西精诚机械门口时,与赵颜杰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文豪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文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颜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杨文豪承担70%的���任,赵颜杰承担30%的责任。杨文豪受伤后被送往鲁西骨科医院,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9695.6元。经杨文豪申请和本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出具关于杨文豪伤残程度等事项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文豪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护理时间为2个月左右,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伤后误工时间为4个月。杨文豪支付鉴定费1700元。在本案审理中,杨文豪与赵颜杰共同确认赵颜杰的车损为13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赵颜杰支付施救费200元。赵颜杰为杨文豪垫付医疗费1828元。鲁P×××××号小型轿车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杨文豪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杨文豪系该摩托车车主。杨文豪主张受伤后由其舅舅井焕林及井焕林之妻张建林(均为农民)护理,并提交井焕林家庭户口本及井焕林所在村委出具的证明。被告对杨文豪主张由井焕林、张建林护理有异议。现查明,杨文豪未婚,其父母户籍均在聊城度假区凤凰办事处东曹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为凭:1.当事人一致的陈述;2.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3.杨文豪住院病历1份、诊断证明1份、住院收费专用票据1份、门诊收费专用票据1份;4.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收据1份;5.赵颜杰提交的施救费票据1份;6.双方当事人关于赵颜杰车损的协议书1份;7.赵颜杰为杨文豪垫付医疗费的书证;8.事故现场照片1张;9.鲁P×××××号小型轿车行驶证1份、赵颜杰驾驶证1份、交强险保单1份、商业三者险保单1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当事人均同意杨文豪承担70%的责任,赵颜杰承担30%的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杨文豪的损失。医疗费为9695.6元;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时间为4个月,杨文豪系聊城度假区凤凰办事处东曹村居民,误工费应为9607.2元(80.06元/日×120日),其主张9606元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杨文豪的父母等近亲属健在,其主张由其舅舅井焕林等人护理,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认定,依照鉴定意见及杨文豪家庭户籍情况,护理费为6164.62元(80.06元/日×60日+80.06元/日×1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10元(30元×17日);根据杨文豪的伤情,交通费酌定为200元;经鉴定杨文豪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58444元(29222元/年×20年×10%);杨文豪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为1700元。以上合计为87320.22元,杨文豪的其他过高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赵颜杰的损失。车损为1300元;施救费为200元;垫付款为1828元。以上共计3328元。长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文豪医疗费96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4.4元等共计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文豪误工费9606元、护理��6164.62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等共计75414.62元。长安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文豪住院伙食补助费205.6元(510元-304.4元)的30%,计61.68元。赵颜杰赔偿杨文豪鉴定费510元(1700元×30%)杨文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赵颜杰车损1300元、施救费200元,返还垫付款182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文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414.62元;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文豪住院伙食补助费61.68元;三、被告赵颜杰赔偿原告杨文豪鉴定费510元;四、反诉被告杨文豪赔偿反诉原告赵颜杰车损、施救费等共计1500元,返还反诉原告赵颜杰垫付款1828元,本项与第三项判决折抵后,反诉被告杨文豪给付反诉原告赵颜杰3266.32元;五、驳回原告杨文豪的其他上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杨文豪负担71元,由被告赵颜杰负担9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被告杨文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汝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