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薛某甲、薛某乙与被告徐某乙、徐龙才及第三人贾学菊、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薛某甲,薛某乙,徐某乙,徐龙才,贾学菊,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45号原告徐某甲,女,生于1957年11月7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委托代理人黄静,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薛某甲,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委托代理人黄静,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薛某乙,女,生于1977年1月24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委托代理人黄静,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乙,男,生于1965年7月14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被告徐龙才,男,生于1962年12月9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第三人贾学菊,女,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永军,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薛某甲、薛某乙与被告徐某乙、徐龙才及第三人贾学菊、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薛某甲、薛某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薛某甲、薛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某甲、薛某甲、薛某乙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仕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