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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鑫,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丢失票号3190005120728986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司催告。该票票面金额30000元整,出票日2015年9月30日,到期日2016年3月30日,付款行为徽商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安徽蓝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芜湖陵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