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鑫,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丢失票号3190005120728986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司催告。该票票面金额30000元整,出票日2015年9月30日,到期日2016年3月30日,付款行为徽商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安徽蓝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芜湖陵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南京英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