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振民与胡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书亮,李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书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民。上诉人胡书亮因与被上诉人李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胡书亮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1月20日前预交上诉费,但胡书亮并未在规定期间缴纳,且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书亮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巩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