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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九仁与上海市奉贤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九仁,上海市奉贤区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32号原告徐九仁,男,1947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林吉忠。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中医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宋宝明,院长。委托代理人蔡正龙,男。委托代理人梁菊梅,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九仁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菁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