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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顺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顺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胡顺根,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要求宣告胡国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30日,申请人胡顺根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胡国强于1996年4月跟随母亲王桂香进京,在北京市公安局七里渠收容遣送站失踪,胡国强失踪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胡国强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胡国强(曾用名胡国祥),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胡顺根之子。于1996年外出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胡国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国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胡国强在北京失踪,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胡顺根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胡国强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国强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桂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